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艾滋病救治应拒绝“妖魔化”

在第25个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前,一条关于艾滋病收治的新闻,提前聚焦了舆论的目光。

日前,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,天津25岁的肺癌患者小峰(化名)在求医时屡次遭拒。最终小峰私改病历隐瞒病情,才得以手术。

此事曝光后,反响强烈。谴责医院者有之,同情患病者有之,指责隐瞒病情者有之……必须承认,目前,艾滋病依然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。

也因为此,在艾滋病尚未“脱敏”的背景下,讨论上述事件,如果仅仅满足于同情心的挥发,隔岸观火式的义愤,抑或是舆论压力下的“问责”,最后对病人得救恭喜一番,对人心不古慨叹一番,对医患关系抱怨一番,恐怕意义十分有限,甚至可能恶化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,并引发全社会对艾滋病在医院扩散的担忧。

讨论任何一个问题,都不能偏离人情和法理,艾滋病救治也不例外。

先说人情,如果你是患者,你期望怎样被对待?如果你是医生,你又会如何面对?如果你是普通人,你将如何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相处?对他们曾经就医过的医院,你是否会心存疑惧?

学会换位思考,恐怕是理性讨论的第一步。

再说法理,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明确规定,“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,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”。且不说违反这一规定的实际后果如何,单就遵守条例本身,也不是“无条件”的。比如曾经“拒绝”小峰的北京地坛医院,对于小峰这类病人是应该收治的,但该医院并没有胸外科,自然无法进行救治。

这就是目前的一个现实:国内的绝大部分传染病医院都是内科医院,没有外科。而许多综合医院,可能是因为没有条件,也可能并不清楚自身义务,错误地认为艾滋病感染者都应送入传染病定点医院。还有可能因为现实原因不愿收治:医务人员自己也对艾滋病疑虑重重,医院担心收治艾滋病人,影响医院的“形象”和“效益”。

因此,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前,艾滋病救治,不应武断“妖魔化”任何一方。当前困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最大难题,依然是无知和歧视,将艾滋病视作“烈性传染病”甚至“道德病”,这是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就业、教育等方面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。此外,如果我们能在制度设计方面,给予类似小峰这样的患者,多一些相应的治疗机构,填补他们的权利空白;如果我们能对救治艾滋病医院和医生,多一些政策倾斜和合理补偿,类似“医院拒绝”“病人隐瞒”的双输局面就可能不会发生。

在这个意义上,“既要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,不得歧视,又要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病人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。”李克强副总理的批示,值得我们深入思考。毕竟,包括艾滋病在内的疾病,才是医生和患者的共同敌人,才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课题。